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处理程序有哪些要求?
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处理程序是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处理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以下将从投诉处理程序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投诉的提出
投诉主体:投诉主体应当是具有合法权利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
投诉内容: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投诉事由、事实和证据等。
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期限: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
二、投诉的受理
受理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投诉的接收、登记、审查和处理。
受理时间: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条件:投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
(1)投诉内容属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投诉内容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投诉内容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利益纠纷。
- 不予受理的情况:投诉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具有合法权利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
(2)投诉内容不具体、不明确;
(3)投诉内容不属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重大利益纠纷;
(4)投诉人已经就同一事项向其他部门提出投诉,且该投诉尚未得到处理的。
三、投诉的调查
调查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成立调查组,负责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期限:调查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
调查方式:调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1)查阅招标投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2)询问相关人员;
(3)现场勘查;
(4)其他必要的方式。
- 调查要求: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投诉的处理
处理决定: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投诉受理机构审批。
处理期限: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组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投诉成立,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3)投诉部分成立,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 处理结果: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有关当事人。
五、投诉的反馈
反馈内容: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反馈期限: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总之,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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